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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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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管 理 办 法

二OO四年四月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章 财务管理责任制
第五章 基础管理(原始记录、定额、计量验收、厂内价格、资产清查、财务预算)
第六章 资金筹措管理
第七章 质押、担保管理
第八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章 存货管理
第十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及损失处理
第十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
第十五章 成本、费用管
第十六章 销售收入管理
第十七章 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第十八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十九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章 附则
附:
关于财务、核算人员的管理规定
财务收支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产品赊销的暂行规定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及损失处理内部控制制度
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1为规范本公司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集团各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本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及内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任务
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保证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2.2合理筹措和有效使用资金,为生产经营服务,为企业生产发展服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2.3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及考核工作,降低产品成本,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4充分发挥财务的综合监督职能,监督企业各项经济活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 财务管理体制
3.1 本公司实行集团化财务管理模式。实行财权集中统一管理,即:统一管理筹资、投资及担保等重要的财务活动;统一编制并执行财务预算;统一编制财务决算;统一进行利润分配。
3.2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本公司董事会聘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公司领导成员,应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3 下属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考核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任命。下属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下属公司领导成员,应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责任制
4. 1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公司财务决算及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审批公司重大的投资、筹资及担保;审批重大的财产损失处理。
4.2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确定公司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审批公司财务预算;审批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筹资及担保;审批非重大财产损失的处理;审批派出的下属公司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4.3公司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董事会审批的财务预算组织实施;拟定公司投资项目方案;审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技改技措项目;审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非重大的财产损失;提出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的人选。
4.4公司财务总监负责拟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审核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筹资及担保等重要财务事项的具体业务;组织编制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预算(草案);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执行财务预算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督促建立、健全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经济核算体系;督促公司财务部下达落实成本、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组织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审核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决算;提出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人选并负责考核。
4.5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检查、指导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编制公司财务预算(草案)并执行经批准的预算;对公司内部的资金及重大投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借款及担保;下达各下属公司的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具体组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编制财务决算。
4.8 公司(含下属公司)各车间、各部门对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财务收支负责。公司(含下属公司)各车间、各部门都应建立必要的核算制度,进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对分类管理界限有交叉的财产物资要编制各类目录明确责任;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要做好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备、计量准确并实行定额管理;按财务预算合理地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比较经济效果,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9 责任划分:各类经济业务发生时,凡按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和预算办理的由公司负责。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要办的经济业务,财务认为不妥,应退回再报审批,如其还认为应该办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与下属公司负责人对处理经济业务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向公司报告,由公司裁决后办理。凡不自觉接受财务监督,未按规章制度或经公司批准的预算办理的各经济业务,由该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负责。

第五章 基础管理
5.1 原始记录管理
5.1.1原始记录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见证,也是经济核算的基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资收发、成本费用发生、资金进出、投资等各环节都要及时、准确地填制原始记录。
5.1.2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计划、统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原始记录,各职能部门分别管理所分管业务的原始记录。
5. 1.3原始记录单的设计是原始记录管理的重要环节,除国家规定的原始记录单格式外,其他的各种原始记录单设计都要由公司统一设计。原始记录单的的设计审核分工是:计量方面的由计量部门负责;质量方面的由质检部门负责;工序操作方面的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经济核算方面的由财务部门负责。
5.1.4 原始记录单在设计时,如无特殊原因都应在原始记录单上标明规定的填制方法、审批签署、传递方法、反馈汇总部门,以确保原始记录单正确、完整、及时地反映经济活动。
5.1.5公司及下属公司需要印制原始记录单应报经设计审核部门审定,并计算出合理的印制数量后,方可付印。
5.1.6各项经济业务发生后,各有关经办人都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制原始记录单,并按规定审批、传递、反馈 。
5. 1.7凡未按本制度规定设计、印制、填制、传递及反馈汇总,造成经济核算混乱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5.2定额管理
5.2.1先进、合理的定额是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依据,也是评价、考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标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人、财、物各环节都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
5.2.2实行分级管理定额,主要定额由公司统一管理,其它定额由各下属公司管理。公司(含下属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所分管的业务范围的定额的拟定,具体分工是:人事部门负责劳动、人员、工资、工时等定额的拟定;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生产消耗定额的拟定;设备部门负责设备利用率的拟定;供应部门负责采购途耗定额的拟定;储运部门负责库耗定额的拟定;财务部门负责费用开支标准、目标成本、资金占用额等定额的拟定。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公司拟定的定额统一交公司企业管理部门备案,主要定额由公司总经理审核后下达。
5.2.3各项定额除有特殊情况变化较大需要及时修订外,一般一年修订一次。各部门拟定各项定额时,应有与国内、外先进水平及公司历史最好水平对比的资料,以保证定额的先进、合理。
5.2.4各主要定额公司每年下达一次。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各部门应对所管理的定额从严把关,发现实际与定额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如涉及的损失较大的,可先停止该项生产经营活动,待查明原因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公司根据下达的定额评价、考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并根据考核进行奖惩。
5.3计量、验收管理
5.3.1计量、验收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公司及下属公司所有的物资购进及领用、半成品转移、产品入库及销售等环节都要经过数量、质量的检验,所送验物资符合数量及质量上的要求才能验收入库、出库及转移。
5.3.2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物资购进及领用、半成品转移、产品入库及销售等各环节都要配置能够达到要求的必需的计量器具及检验设备。
5.3.2 计量器具及检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校正、维修,使之能够满足公司的各种物资进出、转移的计量、检验的要求。
5.3.3公司及下属公司应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计量管理和质量管理,并根据企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5.4厂内价格管理制度
5.4.1 厂内价格是经济核算的基础,合理的厂内价格才可以正确评价 公司各生产经营环节的经营成果。
5.4.2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都应对所涉及的物资、劳务制定厂内价格。厂内价格一般每年修订一次。
5.4.3 制定厂内价格的分工是:大宗原材料、备品配件及低值易耗品价格由供应部门提出草案;产成品、半成品由销售部门提出草案;劳务、动力由生产部门提出草案,各项价格草案交财务部门汇总并转公司价格委员会确定后下达执行。
5.4.4 采购物资的价格管理
5.4.4.1 凡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实行价格动态管理。招标采购前,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向监督部门提供完整的合同和由所需的技术要求附件及定价依据,以便监督招标采购。
5.4.4.2 金额小于十万元的物资的采购,采用比价管理办法。由物资采购部门填具《采购物资申报单》报价格监督部门进行价格审核。凡超出价格审批权限范围的采购物资,价格监督部门均不予以受理。
5.4.4.3主要原材料价格动态管理程序为:由供应部门于每月20日提出下月建议价;经营副总经理提出初审;月初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批准下达。最高控制价格发至公司领导、供应、财务、审计等监督、执行部门。
5.4.4.4辅助材料的价格动态管理程序为:月初由经营副总经理审批,由财务、审计等部门监督,供应部门执行。
5.4.4.5设备、建材、备品备件等的价格动态管理程序为:采购金额在五千元以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5.4.4.6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一律按全年采购总额实行招标采购。
5.4.4.7所有采购的物资票据齐全后,均需到公司物价部门开具《采购物资审核通知单》,按通知单规定审核后付款。未经公司物价部门审核并填制《采购物资审核通知单》的采购物资,财务一律不办理付款和结算手续。
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相配合价格监督。
5.4.4.8物资采购部门应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择优确定供货单位,并将供货情况每月报物价员备案以及接受其物价检查和监督科每月考核检查。
5.4.4.9公司物价部门及物资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物资台帐,详细记录供货单位的名称、商品名称、质量和价格情况。
5.4.5产品销售价格的管理
5.4.5.1 销售部门根据国内、外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信息,于每月20日提出下月的产品销售建议价,经营副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并经总经理批准后下达产品销售控制价格;
5.4.5.2销售部门根据下达产品销售控制价格销售、财务、审计等监督、执行部门。
5.4.5.3如市场发生变化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规定的销售控制价格,须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5.4.6厂内价格执行的监督
5.4.6.1公司价格管理部门按购销价格管理核销流程审核,并经有关人员对购销、核销流转单手续进行审核盖章后,方能予以办理购销手续。
5.4.6.2行政管理部门为房屋出租、职工福利采购、办公用品、小车、电话通讯等价格控制和执行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物价管理规定并接受物价部门、财务部门的监督。
5.4.6.3财务部门为购销价格管理的动态控制和最终监督部门,应通过资金付出和会计帐务处理,将监督贯穿于购销业务的全过程,保证价格监控正常运行。
5.5资产清查及盘盈、盘亏处理
5.5.1公司(含下属公司)各部门应对所分管范围内的财产、物资负责。按规定办理财产及物资的进出、转移手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台帐,定期组织清查,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5.5.2各部门对财产管理、清查的职责分工及要求是---
5.5.2.1仓库主持对所管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半年及年终分别报送一份完整的盘点表到财务。
5.5.2.2行政管理部门主持对非生产用的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所管的家具、医疗器具、药品、炊具、托儿用具、照相器材、视听电器等进行编号造册登记,每年应与保管单位核对一次,清查结果应造册报财务存查。
5.5.2.3设备部门主持对生产用固定资产、工器具、价值较高的电器进行清查,清查结果每年应造册报送财务存查。
5.5.2.4生产部门主持对各生产车间在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半年及年终应报一份盘存表至财务存查。
5.5.2.5消防部门对全公司消防器材进行清查。
5.5.2.6审计、监督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督促,抽查有关部门的建帐、帐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其纠正。
5.5.2.7半年及年终由总经理主持对公司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查。
5.5.3财务部门应会同供应、销售部门按季清查债权债务,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总经理及当事者。当事者应及时结清有关债权债务,对可能发生呆帐或经济纠纷的,应及时书面报法律顾问室处理。当事者对财务部门的清帐书面通知不予按期清理的,发生的各项责任,由当事者负责。
5.5.4财产、资产发生损益时,经办人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书面报告,并填报财产、资产损益申报表,送经职能科室审核后交公司按权限审批处理。
5.5.5财产、物资损失的处理权限,按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及损失处理管理制度的有关权限处理。
5.6 财务预算管理
5.6.1 财务预算是公司经营决策所确定的目标的货币表现。通过预算可以有效地调整和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促使公司达到经营目标。因此,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都应及时、准确、全面地编制财务预算。
5.6.2 财务预算由资本预算、财务收支预算、现金流量预算、费用预算、成本预算、利润预算等项预算组成。财务预算应当在销售预算、生产预算、供应预算及工资预算等预算的基础上进行。
5.6.3 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为: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提出总目标;公司及下属公司根据总目标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公司财务部门对预算进行综合平衡;由公司预算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核;审核后的草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批准后的预算下达执行。
5.6.4 财务预算一般一年编制一次,但年预算应有分月列示。销售预算、生产预算、供应预算及财务收支预算等实际执行变动较大的预算,各月末应根据实际情况滚动编制下月的预算,以便于执行。
5.6.5 预算草案的编制分工是:财务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销售预算由销售部门负责;采购预算由供应部门负责;生产预算、成本预算由生产、计划部门负责;工资预算由人事、劳工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更新预算由设备部门负责;新产品开发预算由总工办负责。销售、供应、生产等预算草案应报财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下属公司的预算由下属公司平衡后,转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5.6.6 实际执行与预算的差异较大时,执行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提出书面报告,分析造成差异的原因,提出改进的办法并做出新的预测。
5.6.7 公司每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对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并根据责任大小予以奖惩。

第六章 资金筹措管理

6.1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筹资渠道为增资扩股、向金融机构借款、捐赠及拨款等;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得非法筹资。
6.2公司及下属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编制年度营运资金预算草案,预算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6.3公司及下属公司根据技改、技措、开发新产品及长期投资的需要,编制投资预算草案,预算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6.4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资金筹措,依据效益第一的原则进行资金成本、资金收益率的计算、比较,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选择筹资渠道。
6.5公司增资扩股及发行债券应在对投资项目经充分调研后,根据投资项目回报率情况选择筹资渠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6.6 下属公司根据审批下达的营运资金预算做好资金的管理,要运用好应付福利、住房公积金、应付工资等对职工的负债,并在充分运用好商业信用的同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在资金上的支持,降低资金成本。
6.7 下属公司需要向金融机构借款应事先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由公司财务部统一选择借款银行及办理质押或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分别建立借款台帐,及时反映。下属公司应确保及时归还借款,如有暂时困难无法及时归还的,应在到期前10日内书面向公司报告,公司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协调解决。
6.8 所有的长期借款都由公司办理,下属公司应对公司采用长期借款筹资的项目单独核算,确保按时归还借款
6.9公司统一管理公司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建立帐户,实行资本金保全。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投资,下属公司应负责保值、增值 。公司按资本收益率考核下属公司的经营业绩。
6.10公司统一管理资本公积金。各项资本公积的形成都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定。下属公司对捐赠及拨款形成的资本公积单独核算。
6. 11公司对管理资金或降低资金成本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

第七章 质押、担保管理
7.1借款担保是指公司及下属公司向债权人为融通资金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7.2 质押是指公司及下属公司为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所提供的财产保证。
7.2公司及下属公司只办理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担保,并原则上只办理相互提供等额且互保期限相同的担保,所有的担保及质押事项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7.3公司及下属公司凡需要提供单方面的担保或不等额的互保或担保期限不同的担保,应统一由公司董事会专题研究决定。
7.4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以外的法人提供单项涉及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千万元或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涉及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或累计生效金额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50%的担保,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对于超过上述范围的担保事项,应当逐项报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7.5借款担保的跟踪、监督和档案管理。
7.5.1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对被担保企业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财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及时归还债务或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及时通知公司法顾室,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财务部汇报。
7.5.2公司法顾室应对被担保企业及担保事项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应及时予以排除;当本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由公司法顾室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项。
7.5.3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收集与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按《档案法》有关规定归档。

第八章 货币资金管理

8.1货币资金是公司流动资金在周转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承兑汇票、信用卡等,它的收付体现着公司和各方面的经济关系,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8.2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供应、销售部门应将按月、季、年编制的销售计划、采购计划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经综合平衡后,编制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各下属公司的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应报公司财务部,以便做好资金调度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货币资金供给。
8.3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要认真做好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银行预留印鉴要分开管理;现金及转帐支票要专人保管并进行购买、使用登记;各项收付款手续要齐备,要按公司《财务收支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办理后的各项货币资金收付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付戳记;要正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公司货币资金的收、付和结存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定期清查制度,每月应查实核对,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8.4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一切收入都必须纳入公司财务管理,及时入帐,不得以任何理由设小金库。
8.5公司及各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除按制度规定范围和权限收付现金外,其余一切收款、付款都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8.6公司及各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以及外汇管理制度,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得把帐户出租或出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
8.7企业的银行结算户存款,应按月核对并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备查,对不上的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给予处理。
8.8公司及各下属公司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制度,不得逃汇、套汇;不得擅自在境内、境外开设外汇帐户,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
8.9为防止发生私收款等不法行为,应严格控制各种空白收款凭证。各种空白收据、发票均应由财务部门统一设计和印制,并按顺序编号,登记领用;用后的存根(含作废部分)一律收回,经检查核对后统一归档。
8.10、企业内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所经办的业务,应做到一帐一清,各项借款或预付款要在30天内核销,前帐不清要借款或付款的,应通过分管领导及财务总监会签批准。

第九章 存货管理理

9.1、物资供应业务包括各种物资的采购,保管直至领出耗费或让售为止的全过程,具体表现为仓库库存物资及采购在途资金的价值,因此,应由供应部门及仓库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
9.2、供应部门应做好年、季、月采购计划。年、季计划报计划、财务平衡资金。月计划报财务纳入月度财务收支计划中。计划执行中如发现不能完成时,应及时反馈到计划、财务部门,以便调整,保证企业资金运动正常进行。
9.3、企业所需物资,除零星物资可临时采购外,大批主要物资都要通过签订购货合同方法招标采购。重要的、金额大的采购合同应有财务参与招标。签定后的合同、法律顾问室应建立合同登记簿,并将归类的合同副本及合同登记簿,送财务及供应部门,以便依照执行。
9.4、采用支款簿形式进行资金控制。公司内部银行根据资金划拨至支款簿交采购部门,视同存折使用。
9.5、采购物资所有凭证必须按规定填写,供应部门对不合规定的发票、单椐或购入物资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办理拒付手续;对途耗过大的,应部分拒付或向对方索赔。仓管员在办理入库验收时应认真审查送验内容是否与发票内容一致,如发现误差应及时书面向仓库主任报告,由仓库主任确定是否办理入库手续。
9.6、各仓库应严格按物资分类进行归类保管、验收、发料,不许自行打乱和互相交叉;对不属于分管类别物资,仓管员应拒绝给予验收入库;对分类界限不明确的由仓库主任确定。
9.7、各仓管员所管的物资应正确建立即管物又管钱的明细帐,按月编制材料发结存表报财务。各物资核算员定期稽核材料收发结存情况。财务材料会计应逐类、逐项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以保证帐帐相符。
9.8、仓管员调动时应事先做好财务与仓库帐的核对工作,在帐帐、帐实相符时才允许调动;调动时应将所管的帐、凭证等资料移交给接收人。
9.9、各仓管员应按公司部核定的物资库存限额进行控制,发现某类物资低于限额或高于限额时应及时向采购员、供应及分管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9.10、各类物资采购原始单据的传递必须按程序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并在交接时做好签章交接。无签章的交接而出现问题时应由交单人负责。
9.11、物资让售必须随附发货证明书,发货证明书应有财务签章后,仓库方能办理出库,门卫方能予以放行。
9.12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主要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按加权平均法确定实际成本;备品配件等按计划价核算,按期结转成本差异。
9.13 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般按一次摊消,但应登记备查簿存查。
9.14、仓库主任应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实物盘点,及时发现物资保管中所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章 专项资金管理理

10.1、专项资金是为了满足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职工文化生活需要而建立的,各种具有特殊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它关系到企业技术改造、生产发展,关系到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物资奖励。因此,有计划地安排使用好这类资金具有重要意义。各职能部门应按各职权范围管好、用好这类资金。
10.2、各职能部门都应遵守国家规定,按量入为出有计划地安排使用的原则,提取并合理使用。各归口管理部门都应在每年11月前编报下一年计划,计划综合平衡后由公司下达执行。
10.3、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由设备部门归口负责安排使用,设备部门应会同生产、计量、安全、环保等部门,对本公司的设备、房屋、建筑等进行检查,按实际情况编制更新改造计划、大修理计划。计划由本公司列入预算后,才能够执行。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可能突破时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财务部门及时调整预算,保证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不受冲击。
10.4、筹集的资本金及固定资产投资,由投资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可能对本公司各项技改、技措、基建项目进行预算,年前一季度汇总报公司。公司董事会根据资金实有情况确定项目。各项目负责人应掌握好资金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及时提供使用情况信息,发现不合理支出和有超支预兆时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及总经理汇报,以便及时调整。
10.5、福利基金由本公司行政部门及职工福利委员会负责,本公司行政部门在职工福利委员会指导下编制年、季、月的医疗费用、防暑降温、节日补贴及托儿所、食堂费用计划;工会根据需要编制困难补助计划。年度、季度计划列入预算并报总经理审批,月度计划报财务部平衡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应逐月向分管领导汇报审核。各项福利费除计划内的医药费和工会掌握使用的困难补助外,其他开支不论金额大小都应由财务总监签字批准。
10.6、工资基金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人事部门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编制工资计划。工资计划列入本公司预算。各项工资支出都由人事部统一审核、登记,人事部门应按"两低于"的原则,有效控制工资的支出。奖金性支出及每次500元以上加班工资都应由总经理或授权者签字批准。
10.7、财务部门根据各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资金计划列入当年的预算,预算审批结果应反馈各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预算审批限额控制执行。各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财务部门应从财务角度另向总经理定期汇报。

第十一章 投资管理

11.1、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11.2、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选择投资机会,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项目预选。入选后的项目由公司投资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审议,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章程规定的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11.3对外投资统一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并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统一管理预算审核,下属公司和任何部门、个人都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11.4、公司对外投资一般按投资所占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比例,确定核算办法:投资比例达50%以上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合并报表;投资比例为20%以上50%以下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比例为20%以下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11.5、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应根据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及投资目的,对投资进行分类,正确地确定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损益,并按规定计提投资损失准备。
11.6、公司的对外投资如需中止,应由公司投资部提出中止的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原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按合同规定收回投资;如被投资单位破产,公司在接到法院的通知或收到公告后,由公司投资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室根据法律程序,参与被破产单位的财产分配。

第十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及损失处理

12.1、公司及下属公司应本着稳健原则,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①公司采用备抵法计提坏帐准备,即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并计入当年损益类帐项;
②公司采取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按"单项比较法"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即按期末短期投资总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公司采取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即按期末存货总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④公司按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即对期末长期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5固定资产减值:按单项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
6在建工程减值按单项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在建工程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
7无形资产减值,按无形资产帐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提取。
12.2、公司及下属公司应依据公司实际,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实行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资产损失风险的控制。
12.3公司及下属公司应严格控制资产损失处理,对已计提的各项跌价准备计提的核销权限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①年度内累计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达公司净资产5%或单笔核销价值达100万元以上的核销事项,应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
②单笔核销价值达10万以上的重要核销事项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专项书面报告。
③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及确定核销时,应请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审议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议,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④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比例和提取金额。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应及时作出公告。
第十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13.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能多次使用的生产资料。公司设备部门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由设备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及《低值易耗品目录》,按列入目录的范围进行管理;目录中没有,又有必要做固定资产的,可由使用部门提出报设备部门裁决。
13.2、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来源分别计价:购入或自行建造的,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或融资租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合同确定的价值计价;接受捐赠或盘盈的,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中的变价收入计价。
13.3、公司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确定。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确定。各使用单位核算员应每月与财务核对折旧提取情况。
13.4、停用、封存固定资产应报设备部门审核并转财务部门批准后,于下月份停提折旧;恢复使用时亦应及时报设备部门审核并转财务部门批准。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好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成本暂估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13.5、固定资产的管理:
(1)设备部门及各车间设备技术员对全公司生产用固定资产实体和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的健全负责。财务部门、各车间核算员对固定资产帐务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设备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组织各车间设备技术员、核算员每季度进行帐卡、帐帐、帐实核对工作,审查各车间固定资产实物情况,清查设备转移、报废、新增的帐、卡记录,纠正重记、错记等错乱现象。每年末在对固定资产帐实情况做全面清查。
(3)基本建设及技改工程完工后,工程负责人应会同设备部门、投资部门、财务部门对完工工程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实体进行实地盘存;编制固定资产清单报财务部门核对,核对无误后做专项竣工决算移交表,并及时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及明细帐。
(4)零星更换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在领用时填制一式三份的《固定资产更新申请表》报设备部门、财务部门批准后,仓库方给予发料。设备部门、财务部门及使用单位凭申请表及领料单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及明细帐。
(5)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写一式四联内部调拨单,由设备部门批准。调拨后调出单位应将卡片交调入单位,调入单位开出公司内部转帐支票在公司内银行划拨资金。设备部门、财务部门凭调拨单修改登记卡及结帐明细分类帐。
(6)固定资产的让售应由设备部门会同供销部门估价,并办理好各项批准手续,供销部门方可开单;财务收到款后方可发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变卖固定资产。
(7)停用封存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负责妥善保管,需要进行维护、修理的,使用单位报设备部门审核,财务允许列入费用开支。
(8)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应定期清理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设备部门会同财务部门鉴定后,转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在集团公司董事会未批准时做停用固定资产保管;批准后方可进行各项报废的财务处理。实体处理及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回收工作由设备部门会同供销部门负责。
(9)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由公司组织力量进行查核,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10)固定资产的出租应报经公司批准,所收的租金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13.6、各部门应于年初编制大修理计划报设备部门审核后,列入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及公司预算。各部门按计划提取、使用大修理资金,结余还原、超支补提,年底结清。
第十四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
14.1、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无形资产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14.2、无形资产的取得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及下属公司需要取得无形资产时,应专题向公司总经理报告;20万元以下的无形资产的取得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的取得,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4.3、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确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平均摊入管理费。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使用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14.4、递延资产指开办费及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公司对递延资产实行预算管理,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将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14.5、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5年分期摊入管理费;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开始经营的当月,计入经营损益,在租入有效期内年分期摊入管理费或制造费用。
第十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15.1、成本是反映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一面镜子,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成本管理有关法规,杜堵绝各种违章、浪费现象,并对所经办的各种成本费用负责。公司(含下属公司)应将成本管理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各分管领导应负责抓好各项成本管理的具体工作。
15.2、每年11月由各公司总经理主持,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内各种消耗定额,根据先进合理的定额编制成本、考核利润计划。计划一经确定即为年度目标成本,公司(含下属公司)各部门、各生产车间应将各项指标分解至工段、班组、个人。
15.3、公司(含下属公司)各部门、各生产车间应按规定做好原始记录和计量工作,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加强计量和验收工作。
15.4、全公司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成本核算。利息、大修及防暑降温费按需要实行预提,年末一般不留余额;财产保险及报刊费支出实行待摊销,应合理进行摊销。各产品、自制半成品以"逐步结转分步法"进行成本核算,联付产品暂不独立计算成本,由主产品中扣除法计算。
15.5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公司成本核算工作,各车间产品成本由车间核算员负责核算。各部门、各车间应保证成本核算员工作的独立性,不得指使成本核算员虚报成本;对不合成本法规定的作法,核算员有权拒绝受理。
15.6、各部门、各车间核算员人选应保持相对稳定,由财务部门负责选派经培训合格后的核算员上岗。
15.7、各部门、各车间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帐户,及时、准确地归集、分配成本,并及时编报各类成本报表,各项归集分配应有据可查。
15.8、公司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编制下一年的费用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财务部门负责对费用的监督与考核。
15.9、认真进行成本控制、分析及考核工作。各部门都应按计划内容和定额列支,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公司另行批准。各生产车间应按规定做好生产技术指标日报和消耗旬报工作,如发现成本异常,应及时向车间负责人及公司领导汇报,情况特殊的应写出专题报告。如发现成本上升幅度大的,生产技术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检查,一时无法处理的,可令车间暂时停车,待查明后再开车。各车间应做好月报分析,与目标成本比,与上年同期比,月报汇总由财务部门负责。在总经理主持下,由财务部门对本公司成本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按规定及时予以奖惩。
15.10、每月召开一次经营活动分析会(可结合生产调度会进行),由总经理主持,有关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收集。经营活动分析会主要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究加强管理的办法,通报上期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成本情况,使全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15.11、财务部门应会同审计部门、生产技术部门每月轮番检查各车间成本核算情况,复核在产品的盘存、成本的归集、分配合理性等情况,并书面报告,做为考核核算员的依据。 第十六章 销售收入管理
16.1、销售业务包括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让售材料、废旧物资,收取机加工维修费、让售动力(蒸汽)等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6.1、销售业务包括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让售材料、废旧物资,收取机加工维修费、让售动力(蒸汽)等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6.2、公司以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发生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16.3 、销售部门应按市场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按年、季、月编制销售计划。销售计划报公司计划、财务部门,以便平衡资金,销售计划应包括销售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及销往方向等。
16.4、销售产品应签订销售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抄送财务以便据以监督执行。合同外的销售,应经有关主管人员批准,否则,仓库有权拒绝发货、财务有权拒绝办理。
16.5、凡需入库保管,待销各种产品应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和重量检验,确认无问题才可以办入库手续。
16.6、仓库应建立明细分类产品帐,销售部门亦应建立销货备查登记本,财务建立总分类及明细帐。仓库、销售、财务应定期进行帐帐、帐实核对,保证帐帐、帐实相符。
16.7、所有销售业务除公司另有书面规定要委托其它部门代办外,统一由销售部门负责办理。销售部门应按规定传递凭证并做好签章交接,明确责任。
16.8、销售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和公司的价格管理。财务对未按规定价格开票的,有权拒绝办理。
16.9、销售部门在办理销售业务时应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了解,对信用情况不明确的一定要采用先收款后付货的销售方式。
16.10、销售部门对长期稳定、信用良好的客户可采取先发货后收款的赊销形式,但对于所有产品的赊销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16.11、对未了解客户资信情况且未签订合同、协议就进行赊销的,由销售部门负责。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者全额赔偿并以渎职罪论处追究法律责任。
16.12、销售部门应严格执行与客户签订的赊销合同,及时向客户收回销售货款。对巳被赊销户长期拖欠的货款(未按约定支付)或巳被其诈骗的货款(时间为超过"合同"约定三个月),应立即书面向公司领导及集团公司法顾室汇报,由法顾室采取法律措施向客户收回被拖欠的货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16.13、销售部门应对各销售户建立档案制,随时对其进行监控,如发现客户有欺诈或其他违约行为的,销售部门应书面向公司领导和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6.14、销售部门应掌握货款回笼情况。开票时做到心中有数,防止货款长期被拖欠或货款无法收回的情况,发生应收销货款时供销应负责催收。
16.15、销售发生拒付,财务应及时向销售部门反馈,由销售部门负责联系解决,并做好拒付记录。凡发生销货退回,赔偿经济损失,折价处理等必须经公司质检科认定,并由总经理批准后,才可以办理退款手续,金额大的应按有关损失规定报批。
16.16、产品退货时应有公司批准退货的文件,由销售部门开出销售红单办理退库。退货要退回生产车间重新加工时,仓库应办理入库红单分别送财务及车间,并做好凭证交接签章,以示负责。
16.17、销售运杂费销售部门应按规定计算,属于代垫性质的运杂费应开代垫运杂费发票。发生重收或漏收时销售部门应及时处理。
16.18、月终销售部门应编制销售收入汇总表,进行销售分析,对比完成销售计划情况。
第十七章 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17.1、利润是反映公司在经营期内的财务成果,它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评价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经济指标。
17.2、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应正确核算实现的营业利润、投资损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不得夸大或缩小利润计算要素来调整利润总额。
17.3、公司按国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统一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各下属公司所进行的利润分配,应服从并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17. 4、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应依法上交应交国家的各种税费。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将应交公司的利润及其它各项应交或由公司垫付的款项上交公司。
17.5、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当要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时,应报请股东大会批准,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八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18.1、财务报告是向国家有关部门及公司有关方面,提供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等信息的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或财务情况说明书。
18.2、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使财务报告具有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及时性。
18.4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应按月、季、年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公司的月财务报表应于月后4天内,季财务报表应于季后6天内报至公司;公司的汇总财务报表,应在各下属公司报出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出;各下属公司应在公司初审后,才对外报出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每半年报一次。
18.5公司及各下属公司所报财务报告应由本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章,以示负责。
18.6、财务分析是指根据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有关的辅助材料,运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等专门方法,对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所进行的比较、剖析和评价。
18.7、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定期财务分析随同财务报告的报出同时编制,不定期财务分析应根据要求及时编报。
18.8、财务分析报告应包含现金流量分析、成本分析、资本结构分析、资产运营情况分析、偿债能力分析、获利能力分析和社会贡献情况分析等分析内容,既要有数据分析也要有文字分析,既要与历史对比也要与计划、预算比。
18.9 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会计报表体系,为决策提供有效的财务报告。
 第十九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19.1、为加强财务监督,公司对各下属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 19.1.1、实行公司财务负责人例会制。每月23日(假日顺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主持召开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作会议,会议由各下属公司(含公司本部)汇报本月财务工作情况及财务状况并提出下月的财务工作计划,并由公司财务部总结上月各下属公司的财务工作情况、本月编制财务报告应注意的事项及下月公司财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市内企业财务负责人都应参加例会;市外企业财务负责人不能参加例会时,应按时书面向财务部报告工作。半年及年终的例会都应参加。
19.1.2、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市内企业每日、市外企业每周向公司财务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企业发生的非日常事务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大笔财务收支应及时与公司财务部沟通情况。
19.1.3、建立派出财务负责人的轮换制及财务人员工作岗位轮换制。公司派出财务负责人每三年轮换一次,财务人员工作岗位每二年轮换一次。
19.1.4、建立业务考核制。由财务部每月对下属公司财务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收支管理、执行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工作联系和参加例会等方面进行考核。
19.2、财务部会同审计部定期对各下属公司(含公司本部)进行财务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总监和公司总经理报告财务检查的结果。
19.3、各下属公司(含公司本部)应认真对待公司的财务检查,并在收到财务检查报告后的5天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19.4、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税务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检查、验证,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第二十章 附则
20.1、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20.2、本办法(修订稿)从2004年4月11日开始试行。
20.3、本办法(修订稿)待公司董事会批准。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 O四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财务、核算人员的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目前发展及上市后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认为必须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1、 本规定中公司的财务、核算人员指公司本部、下属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统计、车间核算员及控股企业、联营企业需要由公司选派的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统计、车间核算员。
2、 本规定以下条款中,公司指公司本部,企业指下属企业及控股企业、联营企业。
3、 企业需要财务、核算人员时由企业负责人向公司财务总监提出要求,经财务总监考察后,做出选派、任免的通知交公司人事部。公司人事部根据财务总监的通知开出调令,财务、核算人员凭调令去报到。
4、 根据《会计法》及《福建省会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财务、核算人员应有会计证;除已在职外,新增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企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核算人员。
5、 财务、核算人员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司的有关制度以及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核算管理办法》并设计经济核算凭证、单据,使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经营成果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及时、正确的反映。
6、 财务、核算人员在支持企业负责人工作的同时,必须向公司及本单位董事会负责,必须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和反映。财务、核算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及本单位董事会汇报工作。
7、 企业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应当支持财务、核算人员的工作,必须按有关的制度及管理办法办事,不得违章办事。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分别向公司或本单位董事会汇报,由公司或本单位董事会裁定。
8、 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财务、核算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财务、核算人员监督不力、不按章办事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给予调离岗位、下岗直至行政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赔偿。同样,如发现企业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违章办事应提请公司及本单位董事会予以相应的处理。
9、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下属企业财务人员业务上的指导和考核,各下属企业负责对派驻财务人员在遵守本企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方面的考核。
10、本规定自2004年4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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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 O四年四月十一日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收支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集团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办理的财务收支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领导应支持财务部门做好财务收支的管理。
(一)统一办理货币结算业务。企业一切货币资金收、支除发生在外地的收付或实际需要并事前书面取得财务主管人同意授权代收、代付外,都应由财务出纳人员集中统一办理。
(二)统一管理各种空白收付款凭证。为防止发生私自收款等弊端,各种空白收据、发票由财务统一印制或购买并按顺序编号登记,使用时办理领用手续,用后存根(包括作废部分)一律收回,经抽查核对后统一归档保管;公司自制付款凭证由财务统一设计、印制。
(三)统一筹措及调配资金。各项投资资金由集团公司统一筹措;生产经营资金由集团公司下达资金限额,各下属公司在限额内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所需的借款及其借款的质押、担保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各下属公司的资金余缺由集团公司统一有偿调剂。
(四)一切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都应有经手人及负责经办单位负责人核签。
(五)凡涉及到物资收发的都应办理好出、入库手续,并由实物保管人签名盖章。除事先争得财务主管人同意外,任何人都不得垫款购物。
第四条 各下属公司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服从集团公司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二章财务收支预算
第五条 财务收支预算是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控股公司都要在每年11月编制好下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
第六条 财务收支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营业收入、租金收入、税金收入、出售固定资产收入、股利或债券利息收入、收回投资、配发股份或发行债券收入、借款等;支出预算包括购买原辅材料及燃料、购买包装物、购买修理备件、付电费及水费、付运费、付工资、付福利费、付劳务费及装卸费、付推销费、支付社会保障费、付税金、付排污费、付业务招待费、付办公费及差旅费等各项管理费用、购买固定资产、付技术开发费、付工程款、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付利息、付股利、归还借款等。
第七条 财务收支预算按下列程序编报及审批;
(一)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控股公司根据年度方针目标及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二) 集团公司董事会对收支概算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收支概算;
(三) 集团公司的各下属各子公司、控股公司根据确定的收支概算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报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抄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四) 集团公司董事会对各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预算有不同意见,应将调整意见书面通知下属公司的董事会。
(五) 集团公司财务汇集各下属公司财务收支预算并编报集团公司财务收支预算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应当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以及代收代付收入,包括营业收入、租金收入、税金收入、出售固定资产收入、股利或债券利息收入、收回投资、配发股份或发行债券收入、借款以及代收的水、电、房租、医疗费收入等。
第十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一切收入都必须纳入公司财务管理,及时入帐,不得以任何理由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所有收入都要根据规定的结算价格和审批程序办理。
(一)各公司应成立价格委员会,根据市场的情况确定一定时期的产品销价。销售部门根据价格委员会确定的价格对外签定产品销售合同、进行货款的结算。
(二)让售材料或设备应填制材料让售单(转卖已用的设备应填固定资产调拨单),供应部门复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销售办理。
(三)废旧物资的出让应有供应、财务、设备、销售等部门确定估价依据,并指定专人负责称量后,由销售办理。
(四)股利或债券利息收入、收回投资、配发股份或发行债券收入、借款等由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或合同的规定办理。
(五)需代扣款如医药费、房租、水电等由人事部门负责代扣,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及帐务处理。
(六)罚没收入必须统一由财务部办理,可一次性开单逐月扣款。
第十二条 所有的销货收入应做到“货款两清”,如需要办理托收或赊销,销售部门要进行资信调查,严格控制赊销比例,控制经营风险。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指购买生产资料、支付工资、支付费用、投资、归还借款、支付股利等,包括购买原辅材料及燃料、购买包装物、购买修理备件、付电费及水费、付运费、付工资、付福利费、付劳务费及装卸费、付推销费、支付社会保障费、付税金、付排污费、付业务招待费、付办公费及差旅费等各项管理费用、购买固定资产、付技术开发费、付工程款、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付利息、付股利、归还借款等。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由财务部门按集团公司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未列入预算的支出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转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都要根据《公司章程》和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 对外投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二) 购买国债等短期投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三) 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技改、技措及新产品开发项目,由集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四) 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技术开发、研制费及技术转让费,15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15万至150万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15万元以下的由各下属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办理。
(五) 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购置贵重的仪器、仪表、机器、设备,单台价值50万以上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单台价值5万至50万由各下属公司董事会决议办理;单台价值5万以下的由各下属公司经理审批。
(六) 购建办公楼、职工住宅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购置汽车、摩托车、复印机、手机、摄象机、录音扩音器材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经法院判决执行的上述物资应按购置办理审批手续。
(七) 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购买原材料等生产资料由各下属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八) 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支出,由各下属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九) 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由各下属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对节约潜力大的可控费用支出,要按《可控费用管理办法》办理。
(十) 职工福利费项下的各项支出,按由各下属公司职代会通过的各项开支决议办理。
(十一) 各项罚款、赞助、捐赠,2000元以下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2000元以上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办理。
第十六条 各项工程支出要按《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下属公司要根据企业的实际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具体的管理办法,确定费用归口管理部门、规定各项预付款审批办法、规定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大的支出项目应有财务负责人会签。在办理各项财务支出时各下属公司负责人的意见与财务负责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裁决。
第五章财务收支的监督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监事会、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集团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财务监督;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下属公司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财务收支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收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 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检查。
(三) 对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及各下属公司财务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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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 O四年四月十一日

附:可控费用管理办法

可控费用管理办法
一、为对各项节约潜力大费用的进行控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当家理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控制费用范围
1、预算内日常费用:(1)日常公杂费(2)向仓库领用修理材料(3)交通费、差旅费(4)资料费、复印费(5)其它费用。
2、预算内专项费用:(1)书报费(2)医药费(3)劳保费(4)科室购置设备(5)情报资料费(6)技术转让费(7)参观、培训费(8)劳务费(9)车辆修理费(10)其它专项费等。
3、“经理费用”使用范围:(1)计划外临时开支(2)所属部门省外差旅费(3)其它费用。
三、管理办法:
1、各部门应于年前一个月编制下年度费用计划,报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列入预算。预算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批后下达的费用计划即各部门年度费用指标。
2、各单位在支付费用时应填制一式二联的“用款单”,经财务签章后付款。预付款项时,以预付款做为支用款,亦填写“用款单”,发票回来冲帐时,则不再填“用款单”。领用材料按材料领发规定办理。
3、日常费用,由财务每月签发“可控费用卡”,每月26--30日换卡。费用卡相等于各单位的流水帐,因此,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逐笔记录,遗失不补,不按时来签发而影响工作,责任自负。
4、专项费用需开支时,应另专题报告送财务复核后,财务根据年初所下计划给予拨款及设卡。属于需编制预算的和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还应先编制预算后,财务才给予拨款。
书报费、医药费、劳保费等经常性专项费用,财务给予分期拨款,职能科室做好归集、统计。
各单位不得将专项费用挪至日常费用开支。
5、经理基金由经理根据分管领导所管辖范围,将一部分控制权交给分管领导代理。
6、职责分工:经理对各项费用指标实行宏观控制,财务按费用指标下拨资金,办理费用支付、归集汇总,监督使核各部门使用情况,按季公布。各仓库应负责对领料部分的控制监督,财务出纳及银行结算应负负责对费用开支的控制与监督。
7、对日常费用、专项费实行奖惩:日常费用按所节余或超支额的10%计奖罚。专项费用按节余或超支额的5%计奖罚,在单项奖金中按季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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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产品赊销的暂行规定

为了减少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产品的销售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赊销产品存在的有关问题,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订如下暂行规定,以便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遵守:
一、 本公司所有产品的赊销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二、 销售部门(含各销售网点、下同)应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赊销单位的资信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不得对资信不明的单位实行赊销。
三、 销售部门应按各赊销户建立档案,随时对其进行监控(查库存、催欠款等),如发现赊销户有转移货物、欺诈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应立即书面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有力措施。
四、赊销户第一次赊销本公司产品的,销售部门应写出对其调查的资信报告。经调查确信资信良好的,价款在五万元以内由科长审批;如赊销户信誉良好,第二次赊销额可控制在十五万元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长期稳定的赊销户,赊销额可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决定批准。
五、销售部门对其赊销产品未签订合同、协议即发货的,其行为无效,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并以渎职论处追究法律责任。
六、各销售点对其赊销产品应每季度上报一次(公司有关领导、销售、财务、监督各一份),如有隐瞒事实真相,虚报库存,挪用资金的,应全额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向司法部门提请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巳被赊销户长期拖欠的货款(未按约定支付)或巳被其诈骗的货款隐瞒不报的(时间为超过“合同”约定三个月),由销售点负责人赔偿全额经济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赊销合同或协议的审查,由销售科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送交法顾室审核。法顾室对一般合同应在一天内审核完毕;重大合同应在三天内审核完毕;如需补充材料的,在所需材料到位后二天内审核完毕。
九、 本规定从2004年4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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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 《公司法》、《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向债权人为融通资金提供连带保证。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只办理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担保,所有的担保事项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 集团公司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原则上只办理相互提供等额且互保期限相同的担保。
第六条 凡属需要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单方面的担保或不等额的互保或担保期限不同的担保,应统一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七条 1.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以外的法人提供单项涉及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仟万元或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涉及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或累计生效金额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的50%的担保,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对于超过上述范围的担保事项,应当逐项报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提供担保的期限应符合公司生产经营要求,其中:流动资金借款担保期限不超过壹年;固定资产投资或资本营运的借款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
3、被担保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四章 及第五章 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的担保,须经本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同意后方可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又需要提供担保的,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专题研究决定或提交集团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集团公司的企业间互保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十二条担保条件的约束。
第三章 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办理互保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拟定本公司需要向金融机构借款的预算,交本公司董事会审定。
2、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审定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预算,确定需要办理互保的最高额。
3、 根据确定需要办理互保的最高额以及上年实际办理互保情况,提出本年办理互保的意向。
4、 本年办理互保的意向,经本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对拟互保单位进行必要的了解与沟通。
5、将经与拟互保单位进行必要的了解与沟通后拟定互保草案,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6、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互保方案,分别与互保单位办理互保。
第十条、需要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单方面担保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需要提供单方面担保的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要求。
2、集团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初步确定是否接受提供单方面担保的要求。
3、集团公司财务部会同集团公司审计部、法律顾问室对需要提供单方面担保的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书面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
4、集团公司董事会对需要提供单方面担保的单位的担保事项进行专题审议。
5、集团公司董事会专题审议通过后,集团公司财务部会同集团公司审计部、法律顾问室就需要提供单方面担保的担保事项办理好反担保手续。
6、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专题决议及办理好的反担保手续,集团公司财务部为需要提供单方面担保的单位办理担保事项。
第四章 被担保单位的选择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单位为:
1、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
2、提供互保且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3、与集团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的企业;
第十二条、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单位为:
1、集团公司本部;
2、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
3、建立了长期互保关系且资信好的企业;
第十三条、选择的担保单位,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产负债率低于55%;
2、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高于国内同行业水平;
3、产品销路及市场前景好,借款资金投向项目的经济效益高;
4、资产状况好,或有负债控制严,能按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提供反担保;
第五章 反担保
第十四条、以下情况需要办理反担保:
1、 需要集团公司提供单方面担保的担保事项。
2、 需要集团公司提供不等额的互保或担保期限不同的担保,应就其差别办理反担保。
3、 互保单位因经营情况变化,无法按期归还借款。
第十五条、本公司接受的反担保方式为财产抵押或权利质押。
第十六条、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1、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1、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2、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企业债券;
3、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第十八条、被担保企业所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应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所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或质押权利的市场价值)不得低于所担保金额的180%;必要时,还应要求被担保企业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保险,并设定本公司为该保险受益人。
第二十条、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并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六章 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1、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或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
2、定期向被担保企业索取财务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财务分析,掌握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3、如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或无法及时归还债务,应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及集团公司财务部书面汇报。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在跟踪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及时通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对被担保企业及担保事项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应及时与以排除;本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由法顾室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收集与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归档:
1、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前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2、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3、被担保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借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批文的复印件;
4、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5、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
6、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等权属登记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7、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8、担保文件保管及归档按《档案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以上“本公司”,均指集团公司或下属公司。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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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 O四年四月十一日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及损失处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运作,依照《企业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内容和理由及变更影响数。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以及由集团公司控股的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及损失处理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各下属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实际,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确定资产损失风险控制办法及损失审批权限。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第五条、 计提坏帐准备
(一)公司的坏帐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
(二)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并计入当年损益类帐项。坏帐准备提取比例为:
1、1年(含1年,以下类推)以内的,按期末余额的2%计提;
2、1-2年的,按期末余额的5%计提;
3、2-3年的,按期末余额的10%计提;
4、3年以上的,按期末余额的20%计提;
5、个别认定的,按期末余额的40%计提;
(三)以下情况应全额提取坏帐准备。
1、债务单位破产;
2、债务单位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3、债务单位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
4、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以及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
(四) 对于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必须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 期末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按每次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的差落部分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七条 当期末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按期末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八条 期末长期投资,按期末长期投资帐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章 资产损失风险的控制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负责集团公司的资产保全,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资产损失风险的控制。
第十条 各下属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的资产保全,全面负责公司的资产损失风险的控制。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支持集团公司监事会及各下属公司监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视各级监事会提出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及下属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资产保全及资产损失风险的控制,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控制体系并负责向董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资产损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并对所分管的财、物负责。
(一)法律顾问室要健全公司的资产损失风险防范办法,从合同管理入手把好源头关并会同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的资产损失事件。
(二)供应、销售部门要健全客户管理办法及供应、销售管理办法,确保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安全,确保所购物资低于市场平均价、所销产品高于市场平均价。
(三)生产部门要严格成本管理,凡生产成本高于市场价时,应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确定是否继续生产;要建立、健全生产用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未到期而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要落实责任。
(四)科研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管理,使科研成本控制在集团公司的预算范围内。
(五)储运部门在健全物资保管责任制的同时,要建立、健全物资验收入库管理办法,控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或超储物资入库。
(六)股证办要建立、健全短期投资管理办法,确保集团公司短期投资安全,控制短期投资的跌价损失。
(七)投资部要建立、健全长期投资管理办法,保证投资安全、控制长期投资的减值损失。
(八)财务部要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做好必要的事前规划、事中监督,并会同集团公司审计等部门定期做好财产清查,防范及减少资产的损失。
(九)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调查、审理各项重大的资产损失事件并负责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资产损失的情况。
第四章 已提取减值准备的核销
第十四条 已提取减值准备的核销权限。
(一)年度内累计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达集团公司净资产5%或单笔核销价值达100万元以上的核销事项,应向集团公司股东大会报告。
(二)单笔核销价值达10万以上的重要核销事项应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交专项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确需核销时,集团公司总经理应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交拟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过程及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巨大的、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公司董事会提交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和计提数额。
(二)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 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六)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第十七条 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及确定核销时,应请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审议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议,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比例和提取金额。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应及时作出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定需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 O四年四月十一日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强化节约意识,降低管理费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96年制订的《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做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如下:
1.住宿费,一般地区为60元以内,特殊地区80元以内 (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厦门、北京),凡超过标准部分由出差人自理;公司高级职员住宿费可在此基础上上浮40%;除参加会议外,到福州、厦门等地出差,原则上必须到公司办事处住宿;福州、厦门办事处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司办公室及财务负责确定,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2.市内出差一般由公司派车,如车辆紧张等特殊情况,发生市内交通费须总经办登记视同外出用车,折算公里数,当月发生当月结清,逾期不予以办理。市内培训,凭公司领导同意培训通知书,每天按3元报销,不享受住勤费补贴。
3.市外出差,实行交通费与住勤费包干:市属各县每天住勤费15元,不再报市内交通费;超出三明市辖区,一般地区25元,其中:住勤费18元,市内交通费7元;特殊地区30元,其中:住勤费20元,市内交通费10元;到市郊出差 (荆东、荆西、莘口、陈大、中村、岩前、洋溪)住勤费6元,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贴。公司派车出差原则上不享受市内交通费;驾驶员随车出差,报销时必须有本人当日住宿费,当日过路过桥费方可享受住勤费补贴。
出差人员除公司高级职员外,不再报出租车车票,情况特殊需报出租车车票的,需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4.供销人员除参加订货会及其他会议外,到省外出差实行住宿费、住勤费、市内交通费包干:其中,供应人员一般地区90元,特殊地区110元;销售人员一般地区110元,特殊地区130元。实行包干天数以住宿费发票,作为计算到省外住勤实际依据,附于报销单上。
5. 夜间行车补贴:夜间乘坐火车坐座席的: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按其票价60%给予补助、特快列车按其票价50%给予补助、旅游快车和新型空调特别快车按其票价30%给予补助;夜间(指20点以后至7点前)连续乘坐长途汽车,押运货车、轮船统舱等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发给夜间行车补贴18元。
6.未购买住房的长期(在一个地点出差一个月以上)出差人员,住勤补贴按规定的二分之一补贴。有购买住房,住房条件具备自办伙食的长期出差人员不享受补贴。
乘坐车船、飞机等级标准及审批权如下:
职务及工龄 火车 车 船 飞 机 审 批 条 件
总 经 理 软卧 二等舱 头等舱
高级职员 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视工作需要乘座
副部级以上职员 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工作需要乘座飞机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车间正职以上职员 硬卧 三等舱 任务紧急需要乘座飞机事先书面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进厂满五年以上职员 硬卧 四等舱
进厂未满五年职员 硬座 五等舱
7.凡同意报出租车票的,当日的市内交通补贴应扣除。
8.超范围、超标准乘座飞机可以按购买火车硬卧报销,其节约出差天数也可计算在内。
9.各部门差旅费由公司下达的日常费用中列支。购买车票的手续费,原则上省内一律取消,自行购买,如有特殊情况卧铺只能在15元、硬座5元以内且应由公司领导批准;省外的购票手续费,卧铺25元以内,硬座10元以内。购买车票的手续费超出部分不予受理。
10. 省内出差由副主任以上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由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审批。供应、销售人员出差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11.各部门审批出差前,应事前定任务,定时间;出差回来后应报告有关出差任务完成情况,有会议资料的应将资料归档。
12.凡是参加各种会议出差的,应附有部门领导审批的通知书原件,作为出差依据。
13.以上规定即四月十一日起执行,原有关差旅费用开支规定同时作废。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 O四年四月十一日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或本集团)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和保障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本集团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集团理事会的领导下,对本集团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设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集团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企业主要领导人,应当定期研究布置本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批审计报告,签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监督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保证审计人员的工作条件。要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本集团内部审计工作依据是:
1、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本集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本集团所属企业的审计工作,并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各成员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由理事会确定;各成员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由各成员企业董事会确定,但必须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不具备条件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必须设置专职的审计人员。各成员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业务上由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分管审计工作的主要领导任命;下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统一考核提出人选,报集团公司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机构还可以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应职务的审计员。
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时间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二)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三)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四)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五)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六)经济效益及经济责任(含经理或部门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七)专项资金及外汇的管理和使用;
(八)物资采购价格审计;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集团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企业及合作项目的投资和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宣传贯彻财经审计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培训审计人员,指导和监督本集团和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向本单位领导、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并定期向上级审计机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上级审计机构或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内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本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职责,具体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指导和监督本集团各成员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3、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4、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5、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十九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财务、生产等)、预算、决算、季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检查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本部门、本单位或所属企业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决定的可行性论证。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在有关资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或报经上级审计机构同意,可以对帐册、资产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8、参与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制度。
9、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研究有关经济、财务工作的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 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1、根据集团公司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级内部审计机构。
2、实施审计前,应当提前三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工作方案,审查会计凭证、帐表,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在工作中认真作好审计工作底稿。
4、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同有关单位和人员交换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5、实施审计后,审计小组应在20日之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内审部门。
内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该单位领导应在30日内审批审计报告、签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内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审计部门。
6、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人提出,单位领导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审部门应将复审或者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经办的审计事项,必须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模范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集团公司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监督检查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审计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可以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各内审机构发现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企业秘密等行为给本集团造成损失的,有权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 O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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